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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四条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十四,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言语。

摘录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原文见:1931年11月
1日—5日 中共苏区第一次代表大会(赣南会议)在瑞金叶坪召开,毛泽东在会上受到不点名批评。
7日 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村隆重开幕。
7日 赣东北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横峰县葛源召开,成立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
7日 红四方面军在黄安县七里坪成立。
20日 一苏大会胜利闭幕,选出第一届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63人。
25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在瑞金成立,朱德任主席,彭德怀、王稼祥任副主席;同时撤销红一方面军建制。
27日 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毛泽东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并任命了中央各人民委员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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