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trugen jacn

靳薇:新疆治理中的“穿戴留”问题

853e20f0-de44-11e2-a1e4-d51fd60465ef-jpg20130628143841

中央党校民族宗教理论研究室主任 靳薇 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

2015年3月27日,新疆自治区喀什特区报刊载一则消息:喀什判处一批“穿戴留”分子。报道称:“喀什市人民法院以维护社会稳定长治久安为总目标,以‘去极端化’为抓手,公开宣判了一批‘穿吉里巴甫服、戴面纱、留大胡子’等被宗教极端思想蒙蔽的不法分子。”

但是,这一消息刊发几天后,采写该消息的记者就发表了道歉声明,称“相关新闻事实未经深入采访核实,造成报道严重失实”。这一报道自此成了争议性消息。围绕这一消息的喧扰显示出,针对维族民众“穿戴留”的相关政策和治理措施,已经成了困扰民众也让政策执行者头疼的问题。

“穿戴留”及发展历程

“穿戴留”,指伊斯兰教的信众,女性穿吉里巴甫服(黑袍)、戴面纱,男性留大胡子。

有学者认为,妇女蒙面是一种宗教行为,上世纪五十年代前南疆维吾尔族妇女外出不蒙面纱要受“卡孜”(教法执行官)鞭挞责罚。新中国成立后,戴面纱、封斋等宗教活动,民众由被强制变为可自由选择,人数减少。但自上世纪80年代始,妇女蒙面重新出现并不断增多,蒙面方式也由传统的白色、棕色长幅蒙面巾变为中东穆斯林国家传入的黑色面巾(也有戴墨镜、黑口罩、黑手套)和黑色长袍。近年新疆局势波动,暴恐事件频繁发生,宗教极端主义以“民族宗教”因素为仇恨动员的说辞,“穿戴留”成为当地政府重视的问题。在新疆自治区用以界定宗教活动的“23条”和“26”条中,强迫妇女戴面纱定性为非法宗教活动,但实际管理工作中主要针对蒙面者而不论其原因。

政府机构认为:妇女蒙面、男子留须是宗教极端思想影响的产物,这些现象的流行会给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传播营造空间,导致宗教极端势力猖獗。因此蒙面留须已经不是个人行为,而有其复杂的政治背景。于是“揭面纱、去胡须”成为了新疆宗教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1年,乌鲁木齐推行“靓丽工程”,倡导维族女性穿传统或现代的彩色裙服以抵制穿黑。2014年更将此工程作为新疆全区的22项民生工程之一,并纳入了实用技术培训、就业等惠民内容。2012年,洛浦县组织6000余名党员干部下农村、进社区开展行动,教育群众不蒙面,不穿“吉里巴甫”服,佩戴红袖标的沿街巡逻防控人员对蒙面、穿黑袍者“零容忍”,当场劝导其揭开面纱,商户要签订不准蒙面和穿黑袍者进入经营场所的责任状。于田县,开展“违反民族传统服饰专项治理”活动,组建“红袖标”工作队,分片负责揭面纱。2014年12月10日,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并通过《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

由于“穿戴留”行为是个人化的,也是易实现的,且有宗教和道德理念寓意其中(有些行为背后的确有宗教极端主义的推动),对地方政府而言,强推“整治”难度很大,经常是严管则少,放松即多。自1990年代后,新疆各地相关部门为揭面纱相继采取过多种措施,但因“穿戴留”问题的特殊性,“治后反弹”也一再重演。

“不法分子”犯了什么法

据文章开头提到的那个存在争议的消息称,“穿戴留”的顽固分子是因犯了“寻衅滋事罪”而获刑。那么,“穿戴留”者是否触犯了法律?笔者查询相关法律条文,没找到这种行为触犯国法的根据。

寻衅滋事罪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160条“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最新的解释可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认定的“寻衅滋事”四种行为,有“穿戴留”行为的人并未违法。

寻衅滋事罪还有一个最新规定。201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为准确理解、适用《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严惩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而颁布的。其中“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之(八)规定: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如果是“对村干部和市政法委相关人员多次劝导置若罔闻”,顶多是违反了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许是犯了“家规”,但并未犯“国法”,属于可以说服教育的人民内部矛盾。若相关机构依法行政,应该不致获罪。

严惩“穿戴留”,是“推”还是“拉?

2009年“7.5”事件以来,中央政府和新疆自治区政府付出诸多努力,以加快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等措施,促进新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2010年开始大规模“援疆”,内地19个省市和53家中央企业在新疆实施对口援助,至今已经投资超过万亿。2014年新疆自治区政府推出为期3年的“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20万干部深入社区农村牧区,做了大量实实在在的惠民好事。这些举措对增强凝聚力向心力、争取民心、促进民族团结大有裨益。是地方政府在做“拉”的功德。

大量事实表明,新疆的非法宗教活动背后有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的介入。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非法宗教活动加强管理、加大打击是必要的、必需的。但是,政府非高压严管利诱是否可以压制淡化宗教氛围、减弱宗教影响力,从而减少宗教极端势力的影响,还要审慎考虑并作全面评估。

在高压严打下推行的一些措施或处置行为,易引发信教群众,甚至是不信教的同族干部民众的不满情绪,同时也易被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放大为“消灭宗教”而引发更深的抵触心理。近年一些被制止的宗教行为(如蒙面)禁而不止,甚至不断增长(被称“割韭菜”),行为者并不全是纯因宗教信仰的需求或仅是受宗教极端思想的蛊惑,部分人也希望籍此表达某种抵触情绪。

和近年开展的“揭面纱”整治行动相比,文章开头提及的争议消息中所称的喀什严判“穿戴留”是突破性的大尺度打击。这样严惩受到蒙蔽的民众,这对政府而言并不是“拉”而是在“推”,把只是受消极影响而没有破坏行为的普通民众、他们的亲属族人,都推到政府的对立面,推到极端势力的怀抱中。这种“以儆效尤”的简单施政,短期看可能起到了恐吓作用,但却没有解决实质问题,并不能令人信服。不仅没有争取到人心,反而如列宁所说:“帮了敌人的忙”。

近十年来,随着中国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的日益复杂化,中国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面临着日益增多的困难和挑战。总的来看,一些基本的治理原则应当把握:其一,管理方式的尺度。“不审势则宽严皆误”,在国内外极端势力的渗透破坏中争取民众,应当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如“穿戴留”这样的人民内部矛盾,应当用沟通协商、调解引导的方式来解决,避免打击面扩大引起普通民众的抵触和反感。其二,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只有依法治理,才能得到民众的认可和拥护;反之则会伤及施政者的权威及公信力,甚至引起合法性危机。其三,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期望用高压保持日益多元化社会的“众口同声”是不现实的。普通民众只要拥护国家统一、尊重法律规范,其文化特色和信仰活动应当给予包容。

新一届中共中央领导就任以来,非常重视社会的有效治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新疆的基层机构和地方政府也必须依法治疆,实现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长治久安。

2015年4月 于英国诺丁汉大学当代中国研究院

(注:本文作者为中国中央党校教授,于2015年3-6月在诺丁汉大学当代中国研究院做Chevening奖访研学者 (博讯 boxun.com)

http://www.boxun.com/news/gb/pubvp/2015/04/201504201310.shtml#.VTSO0NLtmko

Share
1657 views
#

Writ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