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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务院12月5 日发表报告,阐述了美国关于中国南中国海主权要求的看法。国务院海洋及国际环境暨科学事务局起草的这份报告说,如果中国要求的不仅仅是断续线内岛屿以及与国际海洋法相符的那些地物所产生的海洋区域,那么,中国的断续线主张不符合国际海洋法。我们把报告的概括内容翻译出来,摘录如下:
引言
这份研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中国海的主权要求,特别是其对环绕南中国海岛屿和海域的“断续线”要求。(1)
2009年5月,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呈两份照会,要求照会在所有联合国成员国中间传阅。(2) 2009年的照会包含中国反对越南和马来西亚联合以及越南单独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文件。照会声明如下:
“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见所附地图)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上述立场是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也为国际社会所周知。”
中国的照会中所指的地图(本研究也复制了一份,见地图1)描绘了包围南中国海海域、岛屿及其它地物的九个线段(断续线)。越南、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随后对中国2009年照会中的内容提出抗议,包括声称断续线地图反映的中国主张没有国际海洋法基础。2011年,中国要求向联合国成员国提交另一份照会。这份照会重申了前面所引段落中的第一句话,并补充道:“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以及管辖权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证据支持。”(3)
中国并没有通过立法、宣言或其它官方声明来明确其有关断续线主张的法律基础或性质。因此,这份“海洋界限”的研究考察断续线主张的几种可能解释,并分析这些解释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国际海洋法。
结语
中国并未以符合国际海洋法的方式明确其与断续线地图有关的海洋主张。关于中国主权要求的性质和范围,中国的法律、宣言、官方行为以及官方声明所显示的证据相互矛盾。现有的证据表明,中国可能有至少三种不同的解释,包括:断续线是1)一些线,中国声称对线内岛屿、以及那些岛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产生的海洋区域享有主权;2)国界线;3)各种所谓历史海洋主权要求的界限。
对于第一种解释,如果中国地图上的断续线意在仅仅表示中国声称拥有主权的岛屿,那么要与国际海洋法相符,中国在断续线内的海洋权益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所规定的,即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些区域从中国的海岸和地貌地理画线,而地貌特征应满足公约第121条对“岛屿”的定义。由于对南中国海岛屿的主权具有争议,与这些岛屿相关的海洋区域也同样具有争议。此外,即使中国拥有这些岛屿的主权,根据第121条的规定,那些岛屿所产生的任何海洋区域从属于与邻国海洋边界的界定。
对于第二种解释,如果中国地图上的断续线意为国界线,那么那些线在国际海洋法下没有合理的法律基础。根据国际海洋法,海洋界线形成于邻国间的协议;一国不可以单方面确立与另一个国家的海洋界线。此外,这种国界线不符合国家惯例和国际法理。在确定海洋边界的位置时,像南中国海那些岛屿那样的很小的孤岛没有比与其相对的那些漫长连续的海岸线被赋予更多的权重。而且,中国2009年地图上出现的第2段、第3段和第8段断续线不仅相对接近其它国家的大陆海岸,而且这些线的全部或一部分与中国所声称的任何地物的距离都超过了200海里。
最后,如果中国地图上的断续线意在表示中国所谓“历史性海域”或对中国专属海域的“历史性权利” 的主张,那么这类主张并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条和第15条所认可的历史主张那一有限范畴。南中国海是一个辽阔的半封闭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众多沿海国家享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国际海洋法不允许那些权利被另一国家基于“历史”的海洋主张所取代。相反的,公约的一个主要目的和成就就是明确和统一沿海国家所享有的海洋区域。此外,即使对历史性海域适用法理评估,断续线主张也无法通过这一评估。
基于这些原因,除非中国明确说明断续线主张反映的只是对线内岛屿、以及与国际海洋法相符的那些地物所产生的任何海洋区域拥有主权,否则中国的断续线主张不符合国际海洋法。
(1) 评论人士对这个主张有不同说法,包括“九段线”、“点线”、“牛舌”和“U型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照会CML/17/2009、CML/18/2009,2009年5月7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照会CML/8/2011,2011年4月14日。该照会未含断续线地图。
http://www.voachinese.com/content/us-china-south-china-sea-views-stated/25527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