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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自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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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后,随着自由民主制度在世界的普及,随着“人权高于主权”原则的深入人心,解决由少数民族要求自治和独立而引发的民族矛盾,全民公投越来越成为具有权威合法性的通行手段,住民自治也逐渐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这是自由主义价值观及其制度安排在族群权利上的应用──在尊重大多数的同时更要尊重和保护少数──全民公投体现了尊重多数的民主原则,住民自治体现了保护少数的原则。而那些仍然沿用殖民时代的弱肉强食法则、对要求独立或自治的少数民族进行强制压服的政府,越来越遭到国际社会的道义谴责和实际制裁。

在世界范围内,大凡信奉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在解决民族矛盾时,都遵循了住民自治的原则,都用全民公投来解决问题。独裁国家则大都相反,不尊重住民自治,不通过全民公投,而是采取强制、甚至武力解决的办法。科索沃问题最后演变成流血冲突、甚至战争,就是最近的例证。

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民族矛盾之尖锐一点也不次于其它的社会矛盾。西藏、新疆和台湾的问题已经国际化,处理不好很可能成为全面危机爆发的导火线。我以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式是全民公投;在现实条件还不具备之时,退一步也要在尊重住民自治权利的底线上进行和平谈判。奇怪的是,大陆的有些民运人士,在抽象的人权层次上是彻底的自由主义者,而在涉及到中国的少数民族的自治诉求时,则显得犹豫不决或干脆就站在大汉族主义的立场上。如果从复杂的现实政治层面考虑,这种立场多少还可以得到策略上的辩护;如果是出于信奉大一统的传统,那就是观念上的无知,甚至就是道义上的歧视。在自由主义看来,一个人可以自由确定自己财产的归属,难道祖祖辈辈都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劳作于斯的少数民族,还没有决定自己民族的归属的权利吗?

达赖喇嘛提出西藏自治的要求,不仅在道义上理由充足,而且在现实上也表达了和平谈判的诚意。台湾新政府承诺不进行公投,是迫于复杂的历史和现实而做出的决策。这并不等于台湾人民没有用公投来决定自己归属的权利。

(2000年11月24日于北京家中)

刘晓波:自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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