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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北京时间12月22日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消息显示,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的说明。
据悉,中国和土耳其曾于2017年签署引渡条约草案,但土耳其议会没有批准。如果批准,土耳其可能会满足中国提出的大部分引渡要求。
2019年2月9日,土耳其成为国际社会上首个为所谓的“新疆再教育营”问题发声的国家。外交部以所谓阿不都日衣木•艾衣提在拘禁营遭受酷刑伤重身亡为例,谴责不人道行为,并促请尽快关闭拘禁营。
然而,中国官方公布了艾衣提的视频,否认土耳其的指控。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华春莹在例行记者会上认为土耳其外交部的有关表态非常恶劣。中国驻土耳其大使馆就土耳其相关言论向土方提出了严正的交涉。
2020年5月份,美国Axios新闻网站公布的文件显示,中国通过司法外交途径要求土耳其政府引渡流亡当地的新疆维吾尔族异议人士,并要求土耳其方面保密。
Axios新闻网站的文章指出,土耳其政府2017年前公开欢迎新疆的维吾尔族人到土耳其避难。随着土中关系的改善,土耳其政府部分减少了对维吾尔族难民的支持。流亡土耳其的维吾尔族人表示,土耳其政府指控他们犯有恐怖主义罪行,并对他们进行审讯
近年,中国和土耳其在贸易和投资等领域的合作发展快速。虽然双方在1990年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但两国相互投资的规模仍然较小;自2000年起,中土两国的相互投资开始加速发展。
截至2009年底,中国对土耳其的直接投资总额为3.18亿美元,而土耳其对华的实际投资总额则突破1亿美元。中国对土耳其的投资涉及到交通、能源、通讯、采矿、贸易、旅游等领域,而土耳其对华投资的领域早期为产品制造、加工,目前逐步发展到金融、零售、酒店、工程等领域。
2020年12月14日,中国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应约同土耳其外长查武什奥卢(Mevlut Cavusoglu)通电话。
查武什奥卢祝贺中国成功控制疫情,高度赞赏中方在疫苗研发方面取得的成就。查表示,土方认为中方的疫苗安全有效,已宣布将从中国紧急采购,愿就此同中方加强合作。土方希望以明年土中建交50周年为契机,进一步与中方深化合作,提高双边关系水平。
https://www.dwnews.com/%E4%B8%AD%E5%9B%BD/60223489/%E4%B8%AD%E5%9B%BD%E4%BA%BA%E5%A4%A7%E5%AE%A1%E8%AE%AE%E5%90%8C%E5%9C%9F%E8%80%B3%E5%85%B6%E5%BC%95%E6%B8%A1%E6%9D%A1%E7%BA%A6%E7%BB%B4%E5%90%BE%E5%B0%94%E6%97%8F%E4%BA%BA%E6%88%96%E8%A2%AB%E9%81%A3%E8%BF%94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一份引渡文件,如在12月26日闭会当天批准它,未来那些以政治流亡者身份偷渡到土耳其的中国维吾尔族人将面临遣返可能。在此之前,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Recep Tayyip Erdoğan)已将这份中土“引渡条约”提交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批准。
北京时间12月22日,本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4次会议,按照既定议程中国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受委托就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作说明。这意味着这份双边引渡条约将大概率会在26日获得通过。而一旦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也予以批准,那么它将尽快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对于像司法引渡条约等一般性双边条约,“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这份在2017年签署的双边条约正在北京通过最后的法定程序。
截至目前,埃尔多安已经提请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表决,但是至今没有获得后者批准。据称,这份引渡协议仍然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中受到反对党的杯葛。他们担心这一条约一旦通过将令流亡土耳其的中国维吾尔族人难以继续在土耳其以非法身份滞留。
土耳其一直是国际泛突厥主义思想的主要阵地。随着1980年代中国政治空气趋于宽松,原本被压制的民族矛盾和宗教问题(主要是泛突厥主义和泛伊斯兰主义)重新浮现,并通过与外界的联系和中东伊斯兰恐怖主义运动发生了共振。
大约从1990年代开始,中国新疆的分离主义者制造越来越多的暴力恐怖袭击事件,而土耳其在国际社会上则以同属突厥人的姿态——这种泛突厥主义思想本身是虚假,予以声援,指责中国政府的民族政策是一种“政治迫害”。为此,土耳其为那些寻求离开中国的新疆维吾尔族提供政治庇护,甚至主动通过东南亚的驻外机构积极吸引他们定居土耳其。成千上万的新疆维吾尔人在土耳其泛突厥主义思想的影响下通过各种途径汹涌进入土耳其,在伊斯坦布尔等城市形成了不同的聚集区。
2009年,土耳其官方曾公开声称至少5万新疆人在土耳其生活,而近年的数据更认为这一数字为至少30万。
毫无疑问,这势必激化中国和土耳其的关系,尤其是当土耳其政府支持这些流亡者从事破坏中国新疆稳定的暴力恐怖活动时北京一再表达愤怒。2009年乌鲁木齐骚乱事件爆发,时任土耳其总理埃尔多安公开指责北京制造“种族灭绝”,遭到北京激烈抗议。
埃尔多安被公认为是一个具有新奥斯曼主义和民族保守主义倾向的土耳其政治强人,对中国新疆维吾尔人抱持其固有的同情态度,也因此中土关系经常处于紧张状态。
民族主义者埃尔多安对泛突厥思想的认同,导致在新疆问题上与中国政府的矛盾难以调和。
2014年埃尔多安当选土耳其总统后,其在对华关系的处理上趋于理性,两国关系开始缓和。比如中国和土耳其之间的引渡条约正是在2017年5月份埃尔多安与中国最高领导人习近平会面时签署的。当时,埃尔多安出席了在北京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两国元首共同见证了司法(引渡条约)、交通、文化等领域合作文件的签署”。
事实上,由于中土引渡条约并未生效,中国政府只能依据中土两国1992年签署的《中国和土耳其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2020年5月份媒体曝光中国据此向土耳其政府发出司法协助请求即是以此为依据。
据当时媒体报道,随着土耳其与中国的关系密切,即便引渡条约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遭到阻挠,但土耳其政府仍然可以一方面公开表示不会引渡新疆维吾尔族流亡者回中国,另一方面通过第三国——近年被曝光是塔吉克斯坦,将滞留者“遣送”回国。
此次,中土引渡条约似乎大概率会得到双方“国会”的通过,并付诸实施,将大大扫清土耳其遣返新疆流亡者的法律障碍。这当然可以被认为是埃尔多安政府对华态度转变的结果,不过土耳其在抗击新冠肺炎(COVID-19)的压力和北京近期提供的帮助提供了另一视角。
正当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引渡条约的时候,就在12月14日,中国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与土耳其外长查武什奥卢(Mevlut Cavusoglu)通电话。双方不仅确定紧急采购中国新肺炎疫苗的内容,还就反对将反恐问题政治化、工具化和在反恐问题上搞“双重标准”等进行交流,而恰武什奥卢当面向中国作出保证,“土方不会允许任何人破坏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其实,新冠肺炎疫情在土耳其继续恶化,中国则早在9月份便获得了土耳其的授权,在土耳其开展中国疫苗第三期试验。直到11月底,北京与安卡拉早已达成了由中国科兴生物技术公司(Sinovac Biotech)提供5,000万剂疫苗的协议。这对缺乏疫苗研发能力的土耳其来说至关重要。
要知道,恰武什奥卢并不是一个对华持温和立场的人物。2019年当西方媒体对中国在新疆的去极端化政策做出中国政府拘禁百万新疆人进入“集中营”的解读时,又是他作为最积极的发声者要求中国关闭“再教育中心”,停止对维吾尔人的迫害。
https://www.dwnews.com/%E4%B8%AD%E5%9B%BD/60223759/%E8%BF%91%E6%80%9D%E5%BD%95%E7%96%86%E7%8B%AC%E5%B0%86%E5%A4%B1%E5%8E%BB%E5%9C%9F%E8%80%B3%E5%85%B6%E7%9A%84%E5%BA%87%E6%8A%A4?itm_source=universal_search&itm_campaign=universal_search&itm_content=%E5%9C%9F%E8%80%B3%E5%85%B6&itm_medium=web&fbclid=IwAR1UJis1eo2YFwIXO8Gaxf6uPiH1gEq6d4uIjkPjsQfGmZ2FZuvXTZyiZYY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以下称双方),通过各自政府,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发展和加强两国在引渡方面的既有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请求方请求,向另一方引渡在其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只有在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准予引渡:
(一)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最高刑期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的刑罚;
(二)为执行在请求方被判处的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6个月。
二、为引渡目的,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犯罪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几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并且针对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已经准予引渡,那么其他犯罪行为即使不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要求,也可以被准予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者被请求方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权利。但是,下列行为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罪:
1.杀害或者试图杀害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及其家庭成员;
2.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犯罪;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起诉或者处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可能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四)被请求引渡人是被请求方国民;
(五)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由于时效已过、赦免或者大赦等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已经被免予追诉或者免予处罚;
(六)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
(七)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且未保证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机会;
(八)请求方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可能判处或者执行的刑罚与被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会违反上述原则。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正在进行诉讼或者准备提起诉讼;
(二)被请求方对同一犯罪已经作出不起诉或者终止诉讼程序的决定;
(三)被请求方在考虑了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情况下,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者其他个人情况,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第五条 被请求方采取行动的义务
一、如果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四)项、第(八)项以及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未准予引渡,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该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根据国内法对该人采取适当行动。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二、请求方应当被告知其请求的处理结果。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但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或附有以下内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如有可能,职业、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的信息,以及有关其外表特征的描述,该人的照片和指纹;
(三)有关犯罪事实的说明,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和结果;
(四)有关该项犯罪的定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
(五)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刑罚时效的法律规定。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
(一)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追诉的引渡请求应当附有逮捕证副本;
(二)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应当附有生效判决的副本和需执行的剩余刑期的说明。
三、引渡请求书及其辅助文件应当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
第八条 补充材料
一、如果请求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使被请求方依据本条约作出决定,被请求方可以要求请求方在30天内提交必要的补充材料。经双方同意,这一期限可以延长15天。
二、因未根据本条第一款提交补充材料而导致不予引渡的,不应妨碍请求方就同一犯罪对同一人提出新的引渡请求。
第九条 临时羁押
一、在紧急情况下,一方可以在引渡请求转递到被请求方之前,申请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此种申请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国际刑警组织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临时羁押申请应当包括本条约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和文件,并说明已经备有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文件,以及即将提出对该人的正式引渡请求。
三、被请求方应当将处理该申请的结果及时通知请求方。
四、如果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在羁押被请求引渡人之后的40天内未收到正式引渡请求,则应当解除临时羁押。应请求方要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20天。
五、如果被请求方随后收到了正式引渡请求,则根据本条第四款解除临时羁押不应妨碍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引渡。
第十条 对引渡作出决定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引渡请求,并且及时将决定通知请求方。
二、被请求方如果全部或者部分拒绝引渡请求,应当将拒绝的理由告知请求方。
第十一条 加快引渡
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明确且自愿地同意被引渡至请求方,被请求方可以采取其本国法律允许的所有措施以加快引渡。
第十二条 移交被引渡人
一、如果被请求方准予引渡,双方应当商定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宜。同时,被请求方应当将被引渡人在移交之前已经被羁押的时间告知请求方。
二、如果请求方在商定的移交被请求引渡人之日后30天内未接收该人,被请求方应当立即释放该人,并且可以拒绝请求方就同一犯罪再次提出的引渡该人的请求,但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如果一方因为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在商定的期间内移交或者接收被引渡人,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当再次商定移交该人的有关事宜,并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一、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被请求方因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之外的犯罪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服刑,被请求方可以在作出准予引渡的决定后,暂缓引渡该人直至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被请求方应当将暂缓一事通知请求方。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提及的暂缓引渡会导致请求方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的追诉时效届满或者妨碍请求方对该犯罪的调查,被请求方可以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据双方约定的条件,向请求方临时引渡该人。请求方在完成有关程序后应当及时将该人送还被请求方。
第十四条 数国提出请求
如果一方和一个或者数个第三国对同一人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应当自由裁量决定是否接受该方请求或者第三国请求。
第十五条 特定规则
除准予引渡所针对的犯罪外,请求方对于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不得就其在引渡前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也不能将其引渡给第三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请求方事先同意。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可以要求提供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和信息,以及被引渡人就有关犯罪所作的陈述。对于在请求方进行追诉或者执行刑罚的,如果所涉犯罪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予引渡,则应当同意;
(二)该人在可以自由离开请求方之日后的45天内未离开该方。但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离开请求方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此期限内;
(三)该人在已经离开请求方后又自愿回到该方。
第十六条 移交财物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扣押在其境内发现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以及可作为证据的其他财物,并且在准予引渡的情况下,将这些财物移交给请求方。
二、在准予引渡的情况下,即使因为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者脱逃而无法实施引渡,本条第一款提到的财物仍然可以移交。
三、被请求方为进行其他未决刑事诉讼程序,可以推迟移交上述财物直至诉讼终结,或者在请求方返还的条件下临时移交这些财物。
四、移交上述财物不得损害被请求方或者任何第三方对该财物的合法权利。如果存在此种权利,请求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在诉讼结束之后尽快将被移交的财物无偿返还给被请求方。
第十七条 过 境
一、一方从第三国引渡人员需经过另一方领土时,应当向另一方提出过境请求。如果使用航空运输并且没有在另一方境内降落的计划,则无需提出过境请求。
二、被请求方在不违反其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同意请求方提出的过境请求。
三、过境请求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被引渡人的身份,包括其国籍;
(二)存在逮捕证或者生效判决;
(三)有关犯罪事实的说明;
(四)有关该项犯罪的定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通报结果
请求方应当及时向被请求方通报有关对被引渡人进行诉讼、执行刑罚或者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的情况。
第十九条 费 用
在被请求方的引渡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请求方承担。与移交或者接收被引渡人有关的交通费用和过境费用应当由请求方承担。
第二十条 与其他条约的关系
一、本条约不影响双方根据其他条约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本条约不妨碍双方根据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其他条约开展引渡合作。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由于本条约的适用或者解释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生效、修订和终止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双方根据本国法律完成本条约生效所需的一切必要程序后,应当通过外交照会通知另一方。本条约自后一份照会收到之日起第30天生效。
二、本条约可以随时经双方书面协议予以修订。任何此类修订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同程序生效,并构成本条约的一部分。
三、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本条约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终止。本条约的终止不影响条约终止前已经开始的引渡程序。
四、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任何请求,即使有关犯罪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三日订于北京,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土耳其共和国代表
王毅(签字) 白吉尔·博兹达(签字)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2/8750af8c7f324d249aa3fbf24401b2d6.shtml